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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
本报记者 刘海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指出,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以下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指引》表示,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指引》明确,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应披露未来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预计收益率,以及是否建立除因不可抗力外达不到预计收益率的内部问责机制等事项。
已建立相关内部问责机制的公司,如实际收益率低于预计收益率,应说明内部问责机制的执行情况。
《指引》强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摘自财富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