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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超过4万亿的保险资金投资池塘将再度激起一汪汪活水。保监会22日在其网站连续发布4条新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随后的23日,保监会网站又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继续为险资“松绑”。保险资金在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方面开始突破。
自4月底正式提出保险投资改革以来,由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推动的一系列新政密集落地。7月,《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项新政出台,进一步放宽了险资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新政策下,国内所有主流金融机构的类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均可投资,实现银行、信托、证券全覆盖,投资渠道增加提供了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的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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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频频看空保险公司三季报之际,中国保监会适时发布一系列投资新规,给股债双熊的市场带来了些许暖意。
10月23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远期、期货、期权以及掉期(互换)等境内金融衍生品交易。
而在10月22日,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在委托投资管理的基础上,保险资金将不单只能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内部发行的产品以及计划,同样可以将投资视角延伸至银行、信托、券商理财产品等。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继7月份连续颁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4项险资运用政策之后,再度出台关于险资投资的新政。
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6.6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超过两万亿元,投资超过四万亿元。有业内人士称,该政策效应半年之后应该会有所显现,预计将会带动2%的总资产分流,规模可达上千亿元。
宽渠道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通知》是7月份投资新政的补充和延续。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此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仅能投资同业之间发行的一些产品,渠道有限。而在当前股债双熊的情况下,购买一些其他的理财产品,对保险公司的吸引力有多大呢?
广发证券保险业分析师曹恒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险资投资渠道拓宽是一项利好,但短期内该利好仍然有限。“一方面开始的时候保险公司只是试试水,不会投很多,比例不会超过5%;另一方面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虽然高一点,但也不会高得离谱,收益率有6%到8%就很不错了,现在一些协议存款的收益率也差不多能达到 5%,所以短期内对利润率的贡献有限;再就是理财产品不像协议存款那样没有差异,所以收益情况还要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操作层面。”
备受关注的是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开闸。根据《通知》,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保险资金将通过信托计划变相地委托贷款呢?一位保险业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目前只能说是一种渠道,具体会做成什么形式的还要看公司怎么去操作,现在还没有做所以还不好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除了信托计划之外,对保险资金吸引力次之的为银行类的理财产品,对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的积极性不如信托计划那么高。比如券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通过回购的形式来冲规模,收益率并不乐观。
严风控
在给保险资金进一步“松绑”的同时,保监会还准备了若干“紧箍咒”。
在投资规模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此外,《通知》还对可投资理财产品的评级做出了相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而在相关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上,《通知》称,保险资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而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参与期指交易所选期货公司的资格审查颇为严格。要求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 8%等。并且其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中国经济时报)
险资松绑进行时。继本周一保监会网站密集公布四项险资运用政策后,昨日下午,保监会又连续公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在上述两项新规中,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彰显了引导保险资金建立风险对冲机制的本意。
自7月中旬以来,短短3个多月内,拟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13项细则已有10项出炉,这场保险投资新政落地之快远超市场预期。
仅限风险对冲
根据《办法》的定义,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金融衍生品能够依托相关投资机制以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因而在成熟市场广泛存在。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以期货为主,期货又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后者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
保监会明确要求,允许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知晓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上述《办法》第五条规定。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一方面给予险企充分的自主权,放手让他们去做,同时通过逐项报备加强事后监管,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市场化思路。”接近保监会的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缓解股票投资风险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仅有的少数衍生品工具,自2010年4月启动以来,股指期货已经上市交易了两年半时间,目前券商、基金、信托均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股指期货开放初即被寄予厚望的保险机构此次终“入门”,也可谓众望所归。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持有大量股票的保险资金不得不频繁调仓,以应对股市波动风险,在这种非正规的对冲机制下,不仅风险规避效果较差,并且交易成本较高。
另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下跌,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收益率也相应连续出现两年下滑,“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直接的关系。
“保险资金的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运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保险资金抵御短期市场风险。”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说。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对于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择的期货公司,保监会提出了以下门槛: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在风险控制上,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第一财经日报)
保监会23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下称《规定》),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分析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会给市场带来“裸卖空”压力。更重要的是,此前保险机构只能靠卖出股票来控制风险,在市场波动较大时,集体性减持更会加剧市场波动,而通过股指期货对冲,保险机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不会对现货市场造成直接冲击,从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不会带来“裸卖空”压力
《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意味着保险资金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其对冲的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价值是1:1,股指期货成为险资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工具,并非投资管理工具,因此不会给市场带来“裸卖空”压力。
“相反,《办法》和《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促进资金入市。”该人士表示,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大,其权益类投资以长期投资为主。过去由于没有对冲工具,只能被动地承受市场下跌,股市越低迷,险资的仓位就降得越低。但借助股指期货这一工具,险资可以通过对冲来控制投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通过股票与股指期货的组合,可以构建丰富的投资策略,包括绝对收益产品、指数增强产品等,丰富的产品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也将吸引更多资金参与证券市场。
设定风险控制指标
为控制风险,《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
《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