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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16日透露,监管层近期多次召集券商座谈,并派出高规格队伍密集前往多家券商一线督战行业创新。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业务和场外业务将是行业创新三大重点。此外,在5月召开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的推进证券行业改革创新的11条举措有望在年内全部出齐。
多家券商人士透露,在日前召开的一次行业创新研讨会上,监管部门明确表示“下一步将更为关注行业创新能力在哪里”。为督促行业加速创新,监管部门近期派出高规格团队密集前往北京各家券商督战,还将前往上海、深圳和广州等地一线调研。
为力促行业创新,监管层透露,正考虑将券商创新能力及风控能力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创新能力不足的券商将面临评级压力。
在5月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推进证券行业改革创新的11条举措,分别指向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及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
目前,这11条举措中的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等已陆续发布,但仍有多条举措尚在酝酿之中。有市场人士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改革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等举措提出,拟于年底前取消券商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允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如果成行,这将对证券业产生深远影响。(中国证券报)
证券公司子公司符合要求可扩大业务范围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证监会网站)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至2年
已经投资或者正想投资于中国证券公司的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将获得更多机会来分享证券业大松绑带来的蛋糕。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简称“规定”),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比例升至49%,同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至2年。
记者了解到,《规则》是继2002年制定规则之后,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券商综合治理结束之后的2007年年末。而进行本次修订是为了落实中美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规则》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此外,《规则》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16日还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规定》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同时,《规定》明确: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日报)
作为券商业务创新配套措施之一,昨日,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放宽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门槛,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过去的5年缩短至2年。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明显,合资证券公司在我国发展同样风生水起。而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亟须完善。
根据今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而修订前相关条款明确,“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证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标准变更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其中,“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与此同时,《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修改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报)
中国监管部门或将推出一项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对QFII境内投资收益征收10%的所得税。此举将大大降低 QFII机制的不确定性,扫除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更多QFII额度的顾虑。不过,这项政策仅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境内居民和企业投资A股市场的税收安排将维持不变。
记者尚未从监管层证实上述消息。多位市场人士称,如果征收对象不涉及境内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影响将十分有限。
美国东部时间10月15日上午,中国证监会人士在纽约出席一场面向美国投资机构的路演时公开谈及“QFII投资A股收益的征税问题”。与会的美方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转述这位负责人的话说,中国证监会已经和税务部门接近取得共识,或将推出针对QFII的税收政策。
尽管并未透露明确的时间表,但证监会人士形容这项税收政策“很简明”。此番表态很可能预示持续讨论九年之久的QFII资本收益征税问题将得到解决。国内的知情人士也向本报记者表示,此项政策已接近成形。
证监会10月16日披露的数据显示,9月共有7家外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截至9月末,共有188家外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外汇局数据则显示,截至9月19日,外汇局累计核准157家QFII机构共计308.18亿美元投资额度。
征收对象
上述美方人士称,针对QFII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对QFII境内投资每年度盈亏相抵后已经实现的收益,可能将征收10%的所得税。此前QFII的股息收入已经明确需要征收所得税,但买卖差价收入是否征收一直未明确。
具体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QFII账户中的机构自有资金和客户委托资金。作为QFII资金中的一个特别类型,“中国开放式基金”从一开始就与国内的公募基金一样不予征税,这主要出于防止双重征税的考虑。
A股税收问题之所以广为境外机构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税收政策不明确,带来收益核算的不确定性,尤其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更是如此;而更深层次的则是收益资金汇出的困难。
熟悉中国QFII机制的人士解释说,除了较为灵活的中国开放式基金,迄今为止QFII机构一直没有便利的资金汇出渠道,究其原因就是税收问题。“如果要把投资收益汇出中国,外汇局要求(QFII)机构提供清税证明,但是由于没有针对境外财务投资者的税种,地方税务局无法对其投资收益征税。”这位人士说。
据上述人士介绍,QFII机制建立10年来,机构自有资金和客户委托资金,只在少数极端的情况下有过汇出境外的先例。其中一例就是雷曼,当时这家机构已经倒闭,需要清算海外资产,国税总局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对雷曼的投资收益征税后,外汇局才允许其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当时国税总局的态度是‘下不为例’,所以雷曼案例并未延续成一项制度。”这位人士回忆说。
外资期待QFII机制更加透明
从近期监管层全球奔波路演的情况看,QFII额度被大幅扩大之后,吸引外资机构长期入驻A股市场的决心非常大。一位参加此次在纽约QFII路演的境外机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很多尚在观望的境外机构都希望中国QFII机制能更健全、稳定、规范和透明。”
明确税收政策,无疑将大大提高QFII机制的透明度,提高可预见性,从而扫除困扰境外机构大规模投资A股的一项重大制度障碍,也是A股发展为成熟资本市场应该具备的条件。一位国内私募基金人士也称:“明确外资机构投资A股收益的征税,说明中国资本市场越来越趋向公平。”
“其实,明确开征投资A股的收益税收,并不会困扰我们投资中国股市的决定,甚至可能促进美国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决心。”上述境外机构人士表示,全球很多国家都征收类似资本利得的税收,10%的征税额度是比较合理的。“与其在投资之后被动地等待,不如希望中国监管层能在我们申请QFII额度之前就落实税收政策。”
而这也是当天多名参会境外机构代表的心态,他们中不少都是退休基金、母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人士也在现场说:“非常欢迎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申请QFII。”
并非“资本利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针对QFII机构的投资收益进行征税,并非俗称的“资本利得税”。事实上,我国至今并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
“要对QFII的投资收益征税,的确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不是‘资本利得税’,国内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是否同样要征税。”上述国内知情人士说,“因此国税总局在推出QFII税收政策的同时,将明确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者。”
按照国税总局既有的政策口径,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买卖股票所得则是与其他税项合并后,减去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既定的政策不会因为QFII税收政策而改变。
分析人士同时指出,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被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我国是否需要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和税率,仍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考量。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QFII机构对买卖股票收益计提了所得税,也有一部分机构没有计提,对于代客理财投资A股的经纪商而言,存在合规性问题和法律风险。至于一旦征税后是否会对过往资本利得追溯计算,还要等待相关部门更多细则的披露。(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16日公布的最新QFII机构显示,9月共有7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至此今年共有53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自2003年开放QFII业务以来,共有188家机构获准入场。
最新获批的7家机构分别是澳大利亚麦格里银行有限公司、瑞典第二国家养老金 、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美国杜克大学、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瑞士盈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机构获批QFII资格的速度明显加快,今年前9个月共有53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而2010年仅有13家机构获得资格,2009年有19家机构获得资格。
市场人士预计,证监会将保持目前的QFII资格审核速度。沪深交易所和部分中介机构9月针对境外大型养老金和主权基金举行了境外QFII推介活动,获得境外机构热烈反应。初步统计显示,仅欧美地区就有32家机构拟申请或增加投资,总额度约111亿美元。其中,美国和加拿大有19家机构计划申请或增加投资,欧洲13家机构明确表示将申请QFII或增加额度。在中东地区,已获得QFII资格的阿布扎比投资局希望将投资额度增加到10亿美元,科威特政府投资局则希望能突破10亿美元的额度上限。(中国证券报)
海外推介成效显著境外机构积极申请QFII资格
据粗略统计,目前QFII潜在申请额度大约有170亿美元
交易所和中介机构针对境外大型养老金和主权基金举行的境外QFII推介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记者了解到,很多境外机构都积极表示要申请QFII资格,已有QFII资格的机构也表示要增加额度。据粗略统计,目前QFII潜在申请额度大约有170亿美元。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组团赴美国和加拿大、欧洲、韩国和日本、中东地区,向境外养老金等长期投资机构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和QFII制度发展情况,鼓励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监管的工作人员、QFII交易券商、托管行等中介机构参加路演。
而境外路演也取得了积极效果。
记者了解到,在境外路演期间,代表团与养老金等大型投资机构举行了73场一对一会谈,在资产管理机构集中城市举行了8场集体推介会,会见境外投资机构接近200家,上述机构管理资产总额超过25万亿美元。
对于交易所组团路演,浙商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詹诗华认为,长期以来,境外投资机构对中国股票市场了解甚少,因此在对全球股票市场的配置中,A股的配置占比很小。要使QFII投资A股,首先要使他们了解A股,因此,进行一些路演活动是必要的。
广证恒生咨询策略研究部经理张广文认为,通过海外路演吸引QFII投资境内股票市场,是A股市场寻找新的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
值得关注的是,在境外路演期间,境外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欢迎我国近期扩大QFII制度的一系列措施,普遍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潜力,认为中国作为迅速发展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从全球资产配置角度,境外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配置比重将越来越高。
同时,在推介过程中,境外投资者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投资愿望,认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具备显著投资价值,提供了很好的投资机会,许多养老金、主权基金明确表示近期将启动QFII资格申请或申请增加投资额度。
记者了解到,国庆节前,监管层已经批准一批新的QFII机构,其中申请50亿美元投资额度的卡塔尔投资局的QFII资格正式获批。该机构早在6月份就公开对外称,申请50亿美元QFII额度。
50亿的投资额度,实属罕见。因为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上限为10亿美元。
记者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发现目前为止累计获批额度达到10亿美元上限的有两家机构,分别为挪威中央银行和香港金管管理局。其中,挪威中央银行分四次获得:2008年1月24日和2010年9月1日两次各获得2亿美元,2008年12月5日和2012年6月8日各获得3亿美元;香港金融管理局分两次获得,分别是2011年3月18日的3亿美元和2012年7月17日的7亿美元。
统计数据同时显示,截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了208.18亿美元的QFII投资额度。其中,2012年1月1日至9月19日,外汇局共计核准了72家QFII机构91.78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含追加投资额度).
这也进一步显示了外汇局在加快QFII的投资额度的审批节奏。
今年4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宣布新增国内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使总投资额度大幅扩大到800亿美元。业内人士称,相比80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可申请额度依然宽松。
外汇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促进QFII制度的完善,继续支持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在交易所组团境外路演之后,有报道称,国内的几家大型基金公司也将组团赴美国纽约进行为期两天的联合路演,主要向境外机构投资者介绍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以及QFII制度的发展情况,鼓励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国内资本市场。
有美国基金公司高管称,过去似乎很少有如此密集的中国大型投资机构在美国路演,这样的机会对海外投资机构理解和投资中国A股市场都非常有帮助,考虑到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估值水平已经具备投资价值,不排除向中国监管机构申请QFII资格的可能性。
两批有组织的路演,引起了市场的关注。有基金公司人士称,可能不久后,资本市场就会看到路演的成果。
除了海外路演,监管层也就QFII的相关问题进行表态。如与相关部门协商,推动尽快明确QFII所得税政策,放宽投资额度和资金汇出入的限制,创造更好投资环境。
同时,为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更多了解国内资本市场,证监会的网站拟开设英文的专栏专区,系统刊载QFII法规、申请流程和常见问题解答等,构建境外机构了解中国资本市场的便捷通道。交易所、协会、市场机构的网站也拟采取措施,便利境外投资者了解获取我国资本市场信息。(证券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