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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严打六类“炒新”行为

近期新股上市首日炒作明显升温。深交所表示,将严密监控、重点打击虚假申报、高价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等六类炒新行为。

深交所在监控中发现,个别投资者利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市场关注度高、换手率高等特点,无视股票基本面,热衷在新股上市首日进行具有高度投机性的短线炒作,甚至通过虚假申报、高价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等方式参与炒新,引起股价大幅波动,牟取不当利益。

深交所表示,上述炒新行为已成为新股上市首日炒作的主要推手,是交易所严密监控、重点打击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六种情形: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连续竞价阶段大笔申报、连续申报,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多个账户一致买入。

近年来,深交所坚持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实施严密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施精确打击。一旦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深交所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深交所目前已对多个在近期新股上市首日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进行重点关注和严密监控,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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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成长历程。然而股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市场化程度的显著提高,在为大家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蕴含了更多的投资风险,对此广大投资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对于长期受到追捧的新股申购即“打新”来说,投资者在参与时,也应该多一份理智和谨慎,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投资理念,切不可不加思量地盲目参与,以免招致财富上的损失。

  曾几何时,“打新必赚”成为中国股市的一个神话般的铁律,对于投资者来说,申购中签无异于彩票中奖,是包赚不赔的好事,于是大量资金涌入一级市场,争相分享这一盛宴。然而“打新不败”的神话近年来却破灭了,新股破发的现象屡屡发生。自2009年下半年IPO再次开闸后至2011年底的两年半时间里,我国A股一级市场共发行新股730只,上市当日即告破发的达到103只,占比14.11%。

  导致新股破发率提升的原因是众多的,但总体来看,新股破发与过高的首发市盈率关系较为密切。历史数据显示,从2002年初到2008年底的7年时间内,我国A股市场年度首发市盈率均值在17倍到30倍的区间内窄幅波动,然而自2009年IPO重启后,最近三年的年度首发市盈率均值分别高达53倍、59倍和46倍;明显高于以整体法计算的同期全部A股的市盈率,价值回归在所难免。另外,新股破发率的高低与市场表现也有一定关系:2009年市场大幅上涨,新股破发率为零;2010年沪深300指数下跌12.50%,新股破发率7.45%;2011年沪深300指数下跌25.01%,新股破发率上升至27.30%。

  与全部新上市公司相比,破发新股行业市盈率溢价水平和超募比例较高。数据显示,统计时间段内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摊薄)相对于同期所在行业市盈率的平均溢价率为50.81%,超募比例均值达到141.63%(剔除部分数据不可得的新股)。而首发当日破发的公司中,发行市盈率(摊薄)相对于行业同期市盈率的平均溢价率为51.48%,平均超募比例为155.06%。此外,数据显示,首发行业市盈率溢价水平较高和超募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首日破发率更高,市场风险更大。

  新股的屡屡破发,给参与“打新”的个人投资者造成了相当的损失,当日破发的103家公司中,上市首日股价平均下跌幅度为6.56%。而对于限售期为三个月的机构投资者来说,损失则更大。统计数据中存续期超三个月的上市新股共700只,其中三个月后股价跌破发行价的有187只,比例高达26.71%,平均跌幅11.48%。若从更长的时间跨度来看,一年后跌破发行价的公司达到166家,占比超过35%,跌幅扩大至22.63%。以上数据清晰的表明,“打新”是存在相当风险的,绝非部分投资者所臆测的万无一失之举。

  新股的屡屡破发不仅要求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亦要求相关保荐机构更加合理地制订上市首发价格。更为关键的是,投资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新股观”,认识到新股破发与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旧股在交易中的涨跌一样,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被“逢新必涨”的观点所束缚。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参与“打新”之前,投资者要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加以详尽了解,对其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成长性做出理性的判断。若发行价明显超出合理的区间,则应坚定地拒绝参与申购。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行为趋于理性之时,将倒逼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询价机构对发行价格作出更合理的判断,最终推动新股市场在合理有序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

  深交所:严查七种违法行为 切勿违法越线

  近年来,证监会查处并公布了多起操纵市场案件。我们对这些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七类行为极易成为被证监会处罚的违法行为,希望投资者高度重视,远离操纵行为,切勿违法越线。

  1、虚假申报。主要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具体可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虚假申报和盘中连续竞价期间的虚假申报。例如,徐某某在“ST科健”、“*ST联油”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推高虚拟开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买入,自己则在9:15~9:20集合竞价可撤单的最后一分钟撤销全部买入申报,此时跟风买入的其他投资者来不及撤单,最终形成较高的开盘价。2011年4月,徐某某因操纵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又如,莫某某在“南方汇通”等7只股票交易中,多次在盘中连续竞价期间采用“申报买入-撤单-实际卖出”的方式操纵股价,制造交投活跃假相,误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2009年10月,莫某某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2、拉抬打压。主要指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陈某某就擅长采用“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手法操纵股价。在“中捷股份”、“力合股份”等股票交易中,陈某某先以比市价高几个价位的价格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在低于市价的档位大量买入申报,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相,推高股价后迅速撤单。2011年3月,陈某某因操纵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6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3、涨停堆单。主要指在股价已经涨停且有大量封单的情况下,明知此时在涨停价位申报买入将无法成交,仍以涨停价巨量申报买入,造成涨停价位封单急剧放大,将股价锁定在涨停价位,为日后出货提供便利。前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陈某某也采取过这种手法操纵股价。

  4、尾市拉抬打压。主要指即将收市前,以明显偏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刘某某控制的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为以更高的价格减持解禁股,在解禁股上市前一日,通过实际控制的两个机构账户在“京东方A”临近收盘的最后10分钟,连续大量申报买入,直接导致股价尾市涨幅接近6%。2011年12月,“新理益”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均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新理益”被没收违法所得521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刘某某被给予警告和20万元罚款的处罚。

  5、连续交易。主要指单个或多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王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在三个月中采用连续交易手段,操纵“中国纺机”,致使股价从4.24元升至7.6元。2007年9月,证监会对王某某开出罚单,没收违法所得598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6、约定交易。俗称“对倒”,主要是指多个账户通过合谋,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相互间进行证券交易。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操纵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7、自买自卖。俗称“对敲”,主要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2010年3月至4月,袁某某使用分散在多个营业部的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自买自卖等手段将“科冕木业”的股价从17.92元拉升至31元,此后相关账户高位出货,股价逐步调整至27.85元。2011年9月,袁某某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以300万元罚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我们提醒那些企图操纵市场的投资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施严密监控,一旦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会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采取包括限制交易措施在内的监管措施,对涉嫌操纵市场行为,将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当前,监管部门已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联合监管机制,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因此,投资者务必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交易的风险和危害,应当远离操纵行为。漠视法律法规,一意孤行从事市场操纵行为的,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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