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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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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张海林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超过10,743,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14%,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4%。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艺林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不超过11,506,6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2020年3月31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先生、张艺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公司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张海林、张艺林,两者为一致行动人。

2、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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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张海林先生持有的150,663,000股中,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48,987,100股,香港证券账户持有1,675,900股。

2、上述股份中,张海林先生持有111,740,325股高管锁定股,其余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张艺林先生持有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先生、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以及张海林、张艺林控制的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1,107,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2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份2011年7月上市以来从未减持过公司股份,本次减持是基于其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取得的股份、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0年4月 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窗口期不得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不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张海林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超过10,743,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14%,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4%。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艺林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不超过11,506,6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前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张海林先生所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5年7月9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相关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未来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00-16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持系本人个人行为,增持所需资金由本人自筹取得。同时,本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相关承诺》:

本人承诺在2015年7月9日增持承诺的基础上,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二次增持,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不高于20元/ 股的价格增持本公司股票4,5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4、2015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相关承诺》:

本人承诺:自2015年7月22日起两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不高于20元/股的价格增持本公司股票4,650.6至5,650.6万元人民币(包括前两次增持计划未完成部分),即三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9,000至 10,0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5、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及承诺》::

本人承诺:在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披露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海南瑞泽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海南瑞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海南瑞泽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海南瑞泽,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2018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相关承诺》:

本人承诺: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为不低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0,742,672.06 股)且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21,485,344.12 股)。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海南瑞泽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海林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

(二)张艺林先生所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5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相关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未来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40-7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持系本人个人行为,增持所需资金由本人自筹取得。同时,本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及承诺》:

本人承诺:在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披露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海南瑞泽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海南瑞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海南瑞泽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海南瑞泽,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4、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不减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自海南瑞泽股票复牌之日(2017年9月2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海南瑞泽股份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海南瑞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承诺将不减持所持海南瑞泽股份,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海南瑞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2018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不减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海林先生拟自2018年2月23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海南瑞泽无限售流通股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为不低于海南瑞泽目前总股本的1%(10,742,672.06股)且不超过海南瑞泽目前总股本的 2%(21,485,344.12股)。

本人作为张海林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在张海林先生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本人将不减持海南瑞泽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艺林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先生、张艺林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即本次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上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如果本次减持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完成,张海林先生、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张艺林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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