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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603290.SH)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能发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决定对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杨志平、瞿玉敏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接受监管谈话。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归国留学生为主要技术骨干,专业从事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尤其是IGBT模块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设于浙江嘉兴,占地106亩,注册资金1.2亿元。公司在浙江、上海和欧洲均设有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IGBT模块生产厂家。 公司主要产品为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包括IGBT,MOSFET,SiC等等。公司已成功开发近600种IGBT模块产品,电压等级涵盖100V~3300V,电流等级涵盖10A~3600A。产品已被成功应用于逆变焊机、变频器、UPS、新能源汽车。
2月4日,斯达半导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0万股,发行价格12.74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斯达半导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5010.67万元,其中中信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3301.8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审计及验资费783.02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363.21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网站1月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2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834839)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3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竑、彭城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股票简称“*ST长投”,600119.SH)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