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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考问基金改革进程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月7日,理财一周报记者通过独家渠道了解到,原南方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目前正处于看守所拘留状态。
据悉,李旭利被拘是在8月13日,并非此前传闻的8月22日。
2010年10月底“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的安排”离开上海重阳投资有限公司后,李旭利陷入涉嫌“老鼠仓”被查的传闻。今年8月,有媒体爆出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上海警方逮捕。
十个月的风暴
2010年10月25日,重阳投资发布公告称:“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李旭利先生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的安排,已于近期辞去该公司的职务,正式离开重阳投资。”
也就是从这一天开始,李旭利陷入“老鼠仓”传闻。李旭利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澄清“自己辞职是身体原因,同时指出未来可能不会再涉足投资领域”。
2010年11月,《第一财经日报》刊登独家报道:《李旭利辞职真相:涉嫌“老鼠仓”已被边控》。李旭利称“自己毫不知情”。
《财经网》随后援引《第一财经日报》消息,进行追踪报道。该报道称,2011月19日,一名证监会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案件正在“走程序”,证监会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但取证与认定较为艰难。
今年以来,传闻再度升级。《证券市场周刊》5月报道:从接近证监会的两个不同渠道获悉,原李旭利被监管部门调查一事已有定论,已确定李旭利因涉嫌“老鼠仓”被立案调查,稽查部门的调查已经结束,案件已经移交行政处罚委进行认定,不排除移交司法部门的可能。
8月28日,《证券时报》报道称上海好望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拓日前被司法机关抓捕,“在对李旭利多月的调查取证中,有关部门已掌握其在从业期间的多项违规问题”。
据了解,8月初,李旭利还曾主动给某媒体致电澄清此前的传闻。9月6日,记者多次拨打李旭利电话,但其电话一直为停机状态。
而截至发稿时,交银施罗德基金尚未做出回应。李旭利最早任职的南方基金9月8日则表示:“没有任何机构到我们公司调查关于李旭利事件。”
走出“五道口”,到南方去
李旭利,1973年生,四川眉山人。从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算起,1998年出道的李旭利,拥有长达12年的投资生涯。放眼业内,从业年限之长出其右者屈指可数。
事实上,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之前,李旭利的履历已几无可挑剔之处。1991年,李旭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专业。
1995年,李旭利考入素以所在地“五道口”闻名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毕业后,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的李旭利加入了筹备中的南方基金。
至今,还能在南方基金官方资料中读到如下描述:1998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成为我国“新基金时代”的起始标志。
谈到南下的决定,李旭利曾表示:“国外的金融市场上,资产管理行业在其中占很大比重,当时中国的银行业已经很成熟,证券业及保险业也相对成熟,只有基金刚刚起步,但肯定是要起来的,我就希望选择其中一家基金公司起步。当时的想法非常明确,宁可工资在一万到两万间波动,也不要稳定在五千左右。”
李旭利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罪被拘
在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南方基金的期间,李旭利走的是一条典型的研究转投资的道路。
从最初的研究员职务一路发展成为南方基金投资总监,期间还担任了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
2000年,李旭利成为基金天元(0.839,0.00,0.00%)的基金经理,当时李旭利只有26岁。从业绩来看,在2001年至2005年的大跌中,李旭利所管理的产品始终保持了正收益。
交银施罗德突进
2004年时,李旭利已经成为南方基金投资总监,同时管理着南方基金旗下基金天元、南方稳健两只产品。出人意料的是,正当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李旭利在2005年辞去了在南方基金的所有职务,转战上海参与筹建了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
李旭利说:“在南方基金呆了7年,希望换个地方改变一下。”
据记者了解,虽然当初曾参与了南方基金的筹建过程,但是李旭利从未自己打造过一只团队,而当时尚未成立的交银施罗德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以投资总监身份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后,李旭利先后担任了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经理。
2006年、2007年期间A股迎来了一轮大牛市。而在李旭利管理的一年多以来,交银稳健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高达145.88%,期间基金单位净值从1元升至2.3495元,最高一度冲至2.6102元。
截至2009年上半年度末,交银施罗德基金规模闯进业内前十。
转投私募,炮轰公募制度
之后的情况和当时出走南方时有几分类似,在交银施罗德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逐渐显现的同时,李旭利再次选择了离开。
所不同的是,李旭利这次选择的是离开公募基金业,转而投向阳光私募。2009年6月26日,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李旭利出资600万,持股20%成为第二大股东,同时出任首席投资官。李旭利在人大的学长裘国根担任重阳投资决策委员主席。
李旭利被称为“公转私第一人”。对此,李旭利曾表示:“在公募基金做得好坏与基金经理利益联系并不紧密,公募基金是不允许基金经理自己做投资的,而我又特别想去做投资。”
上海某基金公司研究总监在电话中这样告诉记者:“大家也可以看到,李旭利去了重阳之后,一直比较高调。不排除被秋后算账的可能性。”
在深圳举行的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年度峰会上,已是重阳投资合伙人身份的李旭利公开炮轰基金业内现有机制不完善、留不住人才。
他甚至说,有人特别有理想,比如王亚伟,但是他不是特别正常的一个标的,最早20多个基金经理只有他一个人留下来了。
对于目前不允许基金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的现状,李旭利在会上表示:“ 我们都知道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里面是不允许管理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的,我们一直在不断地说金融行业要对外开放,我觉得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开放,我们对外已经很开放了,最大的问题是我们要对内开放。”
而对于当前的监管,李旭利也有其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最近老鼠仓的问题越来越多,对于基金经理和投资研究人员的管制越来越多,很多人成为“老鼠”是因为大家没有什么机会处理这些财务的问题,倒不一定是道德败坏的问题。过度的监管已经导致了这是我们了解的很多投资研究人员想离开的很大的原因。
这些犀利的言论,背离了监管层对投资从业人员慎言慎行的要求。MSN、QQ等联络方式被监查,已成行规。
震动上海滩
李旭利“公转私”的时期,监管风暴亦越演越烈。知情人士说,李旭利“阴差阳错地被查了”。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股市未能幸免。经济大转型已经刻不容缓,利益调整开始了。同时,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呼声越来越高。“健康稳定发展”成为证券之目标。
2009年4月,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案震动投资界。此前,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原经理唐建和南方宝元债券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原经理王黎敏分别于2007年、2008年被查。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进行大规模调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东窗事发,涉嫌利用公司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黄浦江两岸传言四起。
2009年10月16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书,取消原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黄林执业资格。6月,新成立的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披露: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或指使他人操作相关证券账户,持续以先于、同步于或稍后于基金买卖相关个股的方式牟取巨额利益,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9月7日,证监会通报上半年证券稽查执法情况:共受理案件线索124起;新增案件调查83起(含非正式调查47起),其中内幕交易案45起、市场操纵案7起、信息披露违规案7起、其他类型案件24起;完成案件调查105起(含非正式调查57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起;收缴罚没款4691万元,完成跨境执法协作案件12起。
在这篇通报稿中,证监会说:“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继续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继续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基金‘老鼠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艰难的决定
此时,一部关系每个基金从业人员利益与命运的法律,正在艰难推进。
“按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经理目前是不允许炒股的,但是按照基金法的意见征求稿,未来基金经理是可以买股票的,买了之后只要申报,并且他买的股票没有利用自己的基金来操作,这就属于正常。从与国际上接轨的角度来讲,国际上,包括监管部门也可以买股票,买完了,只要申报,不做利用职权的事就可以,这和上市公司高管买股票一样,只要有个锁定期就可以了。”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9月8日表示。
今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给包括证监会、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7年来首次进入修订程序。
根据新的草案,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此时,公募基金已陷入低谷。今年上半年行业整体亏损1254.33亿元,各基金公司无一实现正收益。这个行业正变得了无生趣。大批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包括一些初创元老。
银行理财产品正在爆发式增长,而且已经超过公募基金龙头地位。信托行业同样突飞猛进。
“证监会,需要做一个艰难的决定。”一位投资界人士说:“希望这是最后一个老鼠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09年10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第四款罪名做了明确的认定,该罪名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者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刑法分则里的大分类。由于犯罪形式不同,这一大分类下细分为各种罪名分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是对刑法的修改,在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原本没有的第四款,其后,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新增加的这则条款明确了新的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属于新增加出来的罪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犯罪行为开始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