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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大股东起诉举牌方获法院受理

针对已在第二次举牌线上觊觎的胡波和胡彪,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的反击进一步升级。公司今天披露,国风集团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的请求已于8月3日获得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风集团请求判令胡波及胡彪自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所购股票无效,在二级市场抛售多于5%的股份并将收益赔偿给上市公司。

  西藏旅游在7月15日遭到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举牌。据公告,7月15日当天,胡波、胡彪分别买入西藏旅游1012万股和216万股,共计1228万股,占其总股本的6.49%,加上此前于7月初买入的3.09%公司股份,其合计持股比例达到9.59%。由于胡波、胡彪一次性买入太多,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西藏旅游曾停牌对其购入行为进行核查,西藏证监局也曾对其发出《监管函》,警示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且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信息披露瑕疵。

 胡波和胡彪此后曾发布更正说明和道歉,对于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其解释为,由于购买当天市场波动较大,且不熟悉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造成操作瑕疵,将加强操作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另据披露,胡波、胡彪除了7月份买入公司股票之外,在今年4月份也曾买入和卖出过西藏旅游的股份,但其截至7月15日累计持股数量确为公司总股本的9.59%。

  所谓“瑕疵”的说法显然不能令西藏旅游的大股东满意。据公告,早在7月27日,国风集团就已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回查公开信息,西藏旅游自7月20日停牌对胡波和胡彪的举牌事宜进行核查,7月27日收到胡波和胡彪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当天大股东即发起了诉讼。

  国风集团一共提起了数项诉讼请求,其主要内容包括:判令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各被告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2015年7月15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500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500万元;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

  另据披露,国风集团已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资产保全,冻结财产标的为胡波、胡彪在西藏圣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各250万股。

  “这个应该属于涉嫌侵权案。胡波和胡彪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确实存在,胡波和胡彪可以认为是瑕疵,国风集团也可以认为是故意,这个立场不同,看法肯定不一样。如果国风集团认为这个行为损害了其利益,确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代表其他股东提起诉讼。”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在接受上证报记者咨询时表示,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这类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举牌行为偶有发生,但真正提起司法诉讼的并不多,目前尚无已判案例可供借鉴。

  大股东起诉举牌方确实比较新鲜,但绝非孤例。回查公开信息,今年3月,上海新梅单一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王斌忠、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等被告,并请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即被告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已发行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买卖上海新梅的股票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改正(抛售多于5%的持股并将受益赔偿给上市公司)。据最新公告,兴盛集团已两次变更诉讼请求,该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为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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