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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行业终于将迎来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在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中,发展迅猛的P2P与众筹领域自然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同时,随着《指导意见》的横空出世,行业内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一轮残酷的优胜劣汰或许正要开始。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指导意见》由央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中列明了鼓励创新的举措,明确了监管分工,阐明不同业态的基本业务规则,并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出了要求。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将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
其中,归口银监会的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则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
《指导意见》还提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也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此外,上海证券报还报道表示,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并未爽约,出台时点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就在上个周末,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在上海透露,《指导意见》已走完所有程序,近期有望公布。但彼时有市场人士担心,在A股市场经历剧烈波动后,《指导意见》的公布时间或许会延后,尤其是恒生HOMS系统暂停新开户后。
对此,报道援引点融网共同创始人、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分析表示:“《指导意见》按照预期的时点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以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依然寄予厚望。同时也说明管理层并未将股市的波动归咎于P2P这一商业模式和技术本身。”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总体态度,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
关于创新驱动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张涛曾表示,两者不是对立的,比如创新驱动能及时和充分地反映市场各种风险信号,更早地获得防范风险的手段和措施。风险防范如果越做得好,市场的边界也就看得越清楚,创新驱动的能力和动力也就越大。
宜信公司CEO唐宁也表示,过去几年无论是P2P、众筹、互联网支付以及其他细分领域,在市场上和监管层面都有很多理解和表述。《指导意见》能提纲挈领地把它们汇总起来,并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是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
郭宇航也认为,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见,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的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指导意见》显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指导意见》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为P2P与股权众筹定性
另外,对于目前备受瞩目的P2P行业,上海证券报报道表示,《指导意见》中提到,P2P网络贷款属个体网络贷款,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与网络小额贷款一道,同属“网络借贷”范畴。
《指导意见》中也首先明确了P2P的法律基础: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信而富创始人、CEO王征宇表示,关于P2P是否合法的争论,到此画上句号。
而关于P2P的定位和性质,则与此前央行和银监会的吹风定调一致,《指导意见》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王征宇说,这就强调了P2P的三方面核心服务,进而明确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信息交互是第一层的信息中介服务,好比婚姻介绍所;撮合是进一步的服务,表示推动成交,完成交易;资信评估是更深一层的要求,需要对服务对象进行征信服务(采集信息)、风险评估。由此给出了信息中介的完整定义,这比以往的讨论都大大深化了,对于行业具体监管和从业机构定位,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王征宇认为,这从根本上回答了平台自身能否提供担保、能否提出保本保息、是否应该兜底等一系列问题,为监管机构具体操作提供了基础。
尽管从大方向上已经明确了P2P平台不得担保、不得兜底,但郭宇航认为:“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比比皆是。我认为仅凭《指导意见》的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监管细则的落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需要监管细则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这样才能真正落到实操层面。”
对此,证券日报也报道表示,业内人士分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当于给了P2P明确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这一定位对整个行业会有重要影响。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全年累计成交金额为2528亿元,为2013年的2.39倍,去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截至去年12月份,我国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1036亿元,是2013年的3.87倍。收益率方面,去年网贷总体综合收益率为17.86%。随着央行降息和降准的影响,去年12月份收益率下滑至16.08%,但相比其他投资渠道,P2P网贷平台的收益率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另外,从参与人数来看,去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116万人和63万人,较2013年分别增加364%和320%,表明市场参与度已大幅提升。
同时,新京报也报道表示,有分析认为,P2P平台接下来会面临进一步分化,靠做资金池走监管漏洞的平台会很快倒闭,而“好孩子”会在更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更好地成长。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未来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平台将被“吃掉”,如果不加以纠正,未来十之八九的平台可能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挖财网副总裁王志峰也表示,国内的网贷平台相对于国外的纯信息中介,政策已经放宽了许多,允许进行一些增信的手段,这主要是由于国内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未来回归纯信息中介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随着信用体系的建设而改变。
翼龙贷CEO王思聪则表示,目前意见较为笼统,未来P2P的监管细则出台后料将对增信问题的准则门槛有更详细的要求。尤其随着网络小贷执照的放开,其从信息中介走向信用中介的过程中,增信问题也会有多重层面的要求,而非简单地禁止。
另外,在股权众筹方面,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表示,《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对此,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公开”和“小额”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定义。公开主要指信息对称、信息充分披露,这是区分于非法集资的最主要的一个分界点。小额主要是区分于传统大额的PE、VC。小额分散是互联网的特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最紧迫,所以小微企业融资最主要的一个补充方式就是股权众筹。
另外,天使汇创始人、CEO兰宁羽也表示:“公开、小额”体现了监管机构的极大支持。首先在于公开,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在创业公司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之后对外宣传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仍要注意公开非公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高风险投资,合格投资人制度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础,这一核心制度始终应予遵守;其次,从小额角度,不仅涉及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了一定限制,这样的规定非常符合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目前,娱乐类、消费类、餐饮类等股权众筹形式都比较适合以小额趣味性为主的大众投资人参与,大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获得参与感为主,这类股权众筹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投资人范围,让更多的人能参与其中。
第三方支付或面临挑战
而除了P2P、股权众筹之外,第三方支付领域也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P2P或股权众筹平台不能设资金池,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分离,这是《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业内就达成的共识。此番《指导意见》也再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只能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资金存管吗?“另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一家P2P平台的创始人对此表示:“其实最初我们也希望银行来托管。但在沟通过程中,感觉银行也怕担责任,对监管规则未落地有顾虑,担心P2P平台的风险会传导至银行。P2P平台沉淀资金的体量也确实不太大。”
另据了解,目前P2P网贷企业的客户资金存管方普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只占少数。郭宇航表示,这个市场格局形成的一个原因是,P2P此前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
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表示,汇付从2013年起即开始为P2P平台提供的“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系统托管模式。该模式中,汇付为每一个P2P平台单独设计一套账户系统,该账户系统下资金的支付结算全部纳入汇付客户备付金管理体系,投资人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入虚拟账户后,资金即纳入汇付客户备付金管理体系,接受汇付的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监督。
郭宇航指出,《指导意见》确定银行为资金存管机构,可能考虑的还是方便直接监管以及安全性问题。“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另外,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
另外,《指导意见》提出,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时间还并未明确,但在意见中明确提出,相信相关细则年内可期。”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则预计,将会有不少银行与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此类合作。
汇付天下表示,“P2P账户系统托管模式完全符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监管的要求,既满足了P2P平台为其客户提供各类基于投融资交易的支付服务需求,又确保了交易资金全程由银行监管,使得平台无法触碰资金。这一模式完全符合此次十部委意见中关于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规定,帮助P2P平台回归中介本质,更好地服务投资人和融资人。”
另需说明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即前述文件里的两项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措施,均透露出对第三方支付的不利。信而富创始人、CEO王征宇对此指出,客户资金存管交给银行,“这是从资金安全最高要求出发的考虑。”但鼓励银行提供支付清算,实际上也向银行提出了支付清算服务的挑战,“注意是‘鼓励’,因为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才能实现完整的支付清算服务,所以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暂时还不会取消”。
郭宇航直言,银行的客户体验可能会影响网贷平台和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银行原来针对海量的C端客户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所以无法短期内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银行,可能还需要一点过渡时间。”
郭宇航指出,还有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网贷平台接入银行的存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可能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
